2011年5月17日,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高曉松醉駕肇事案,高曉松律師提供三分證據,一,同桌喝酒的吳波證明高曾叫代駕,二,同事朋友、小珂說他喝酒平時都找別人找代駕,三,出示受害人的求情諒解信和賠償書,希望判處時能多參考。
高曉松事件回顧
5月9日晚10時50分,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在東城區駕車與前車追尾,造成四車連撞,4人輕傷。因涉嫌酒后駕車,高曉松已被警方帶走。據目擊者稱,“他(高曉松)一下車,走路都直打晃,估計是喝多了。”
警察檢查高曉松的證件時,高曉松出示的是一份外國護照。出事后高曉松的車幾乎完好無損,擋風玻璃有猛烈撞擊后產生的蜘蛛網痕,車前蓋微微變形,車內東西基本清理干凈了。最前面的切諾基“傷勢”不重,中間的兩輛出租車后備箱和前面的保險杠均被嚴重撞變形,汽油漏一地。
2011年2月25日,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(八),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、增加,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,并于5月1日正式實施。
警方的血檢結果顯示,高曉松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.04mg/100ml。按目前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/100ml作為飲酒和醉酒的分屆線計算,已達醉駕標準三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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